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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伴侣动物出境须知

2012-12-09 14:15:21

 

一、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的旅客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供检务部门审核:

(一)出境伴侣动物

1. 伴侣动物携带者的护照或身份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2.本人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的声明和相关伴侣动物的中英文资料(如品种、昵称、性别、体重、毛色、年龄等);

3.本人携带的伴侣动物相关证明,如《狂犬病免疫证》及复印件等;

此外,对入境国或地区有特别要求的,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出境往日本、瑞士和欧盟等国家的伴侣动物,需提供有效狂犬病血清抗体检测报告。

(二)出境伴侣动物血清

1. 伴侣动物主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2.需提供由宠物医院填写的采血单证复印件;

3.相关伴侣动物的中英文资料(如品种、昵称、毛色、年龄、芯片号码等)。

三、受理报检后,出境前7至10日内伴侣动物主人需携带伴侣动物至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综合检测实验室进行健康检查,获得该实验室出具的宠物体检报告,并及时提供给局动检处。

四、动检处检验检疫人员对宠物体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3天内给予办理相关出证手续。审核合格的出具动物健康证书给予出境,不合格的不予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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